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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要点丨第170篇法律笔记

    发布日期:2025-10-08 10:27    点击次数:59

    最近几期的《人民司法》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两篇不错的文章,现将该两篇文章中我做的笔记汇总一下。

    《品牌急速扩张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人民司法22.10期)该文给出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判思路:1.先明确是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标准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要明确特许人的商标、作品、专利、商业秘密等资源本身不是特许人的经营对象。并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的判断。2.对于纠纷中涉及的欺诈和重大误解应依据其具体要件进行判断。3.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特许方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一年」「不享有特许经营资源」「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资源与实际严重不符」,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4.特许人未在商务部备案,被特许人要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持。5.特许人未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披露义务,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该信息是否影响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合同履行以及被特许人合同目的的实现;2)该信息是否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经营实力、项目前景的判断;3)该信息与经营资源、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直接影响经营和利益分配。6.在实践中,加盟方多以特许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加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特许方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要求的特许经营条件等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的,可予以支持。7.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约定冷静期,其期限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加盟方是否已经实际利用了特许方的经营资源?2)加盟方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合同?8.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原则上应当全额返还。9.加盟费在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返还加盟费的仍然需要返还。不返还加盟费的约定可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10.加盟费的返还应考虑加盟费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当事人是否善尽审慎义务、是否自甘风险、违约情况、过错程度来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损失的认定》(《人民司法》23.04期)1.被特许人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加盟费;房屋租赁费;装修费;设备、物料等必要经营之处。间接损失:1)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未被取得授权资格的商标等,而产生的维权损失;2)特许人提供的设备、物料等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第三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等;3)可得利益损失。2.此类案件中损失认定的原则:1)直接损失填补原则,包括:1.特许人违约,造成经营目的落空,即使合同规定不返还加盟费,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应予返还。2.特许人虚构商标、标识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被维权而产生的损失。3.特许人违约,造成经营目的落空,被特许人投入的经营成本,包括人力、租房、设备、物料等。2)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原则,法官应根据被特许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具体行业、受市场波动及客源变化影响的大小、作出相应认定。3)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地位再平衡原则,对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加盟费原则全额予以退还,其他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及履行情况按比例承担。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加盟费在内的所有损失根据过错程度及履行情况按比例承担,但应酌情扣除。1.对于特许人而言:视为过错程度大的情形:不符合主体资格、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特许经营资源权属或授权存在瑕疵或欺诈。视为过错程度中等的情形:提供选址、运营指导等服务不符合约定。视为过错程度一般的情形:未向商务部门备案。2.对被特许人而言,对特许方的资质、项目内容、市场需求、风险等充分考量的角度出发,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视为过程程度较小。3.对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因为品牌、商誉等无形经营资源没有损耗,因此特许人主张在履行期间的特许经营费用难以获得支持。但是对于提供培训、店面设计等服务付出的金钱或人力成本,应当在特许人返还加盟费时酌情予以考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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